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应税消费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的最终消费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第二种是,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最后销售产成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第三种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内部处置比如用于管理部门,外部移送,比如用于赠送,投资,均要计算消费税。
2.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价公式变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仅石脑油、润滑油及燃料油可以抵扣)。
②举例的11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
【注意】生产领用时要注意,领用价格可能需要计算,本期增加的外购应税消费税可以抵扣的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增值税也不可以抵扣)。
扣税环节:只在生产领用环节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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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1.委托方提供原主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
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卷烟的回购
符合回购条件的卷烟再销售,不征消费税。
1.联营企业已按公示价格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把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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