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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 税目与税率---熟悉
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土木工厂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1.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征收营业税。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与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所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规定上述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熟悉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计税依据---掌握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注意:
(1)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款(09变动内容)。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构成
间接费:施工管理费、其他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
计划利润:利润率按工厂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百分比计算
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其他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补充:
①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要代扣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②P71第9点,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分别征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③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自产货物范围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自产货物销售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货物成本。对纳税人销售总局规定范围以外的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④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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