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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十章

发表时间:2010/11/29 15:13: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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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对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为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2)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4)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一定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2)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因物争讼的,对财物应采用查封、扣押的保全方法,以限制被申请人的使用、转移、隐匿或损坏等。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人民法院不得因另案重复查封;在财物被查封、扣押期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解除查封、扣押的措施。因金钱之债争讼的,可以采用冻结的保全方法,将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冻结一部或者全部,以限制被申请人或他人的支取;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单位,应积极协助执行。冻结的存款因其他案件的需要又重复冻结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不得重复冻结的规定,协助单位有权拒绝。人民法院冻结财产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指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方法。比如已查封、冻结的不宜长期保存的而与本案有关的物品,还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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