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二:
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风险三:
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风险四:
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非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视情而论。“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6、金融商品转让;
7、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8、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9、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10、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纳税人销售旧货;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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