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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1.申请办理的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主管机关:国税局。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3.认定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可能出简答题)
二、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办理税种认定登记。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本章可能出现的简答题(编号简3):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问题(结合税务登记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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