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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要点导读6

发表时间:2013/6/25 13:27: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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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了解)

(二)税款征收方式(熟悉)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提示】三查定三代

(三)税款征收措施(提示:不同于税款征收方式)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重点掌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重点掌握)

税务机关有根据(注意,不是证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重点,掌握)

承接4,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重点,掌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教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同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提示】保全措施并不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实践中,有可能先保全再强制,也有可能未保全,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7.阻止出境(熟悉)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掌握)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掌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了解)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掌握)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提示:不能去居住场所)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提示:询问不是讯问)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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