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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串讲讲义(13)

发表时间:2012/3/7 9:02: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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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在历年考试中,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为主,间或有简答题。考虑到本章的内容和地位,今年分值约在3~4分左右。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选择与简答题)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4.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多选题)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包括:申请、受理、证据、复议决定和送达。择其重点分述如下: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①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②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⑤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⑥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⑧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①依照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第6条1、2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⑤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1、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1)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

(2)引起税收争议的焦点

(3)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

代理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收争议资料的合法性和可信程度;

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而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不能客观分析和纠正;

三是,注册税务师在决定受托代理之前,对产生税收争议的前因后果未加详细的调查分析而盲目代理,或者由于代理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及策略方面的失误也会无功而返。

2、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是从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开始的。从考试角度看,确定代理复议操作要点和复议决定后的代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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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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