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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考点二】逃税罪
2009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增加了"初次补税免罪"的规定。
(一)逃税罪的构成
1.主体(特殊主体)
(1)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案例】税务人员、税务代理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应当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2.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3.客观方面
逃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2011年新)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解释1】这里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主要表现为:
(1)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
(2)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
(3)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
(4)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解释2】这里的"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二)逃税罪的处罚
1.根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4.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例题1·单选题】甲系某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中,采取销售不入账和谎称原始销售统计清单丢失的方式逃税人民币70万元,占该企业应纳税税额的15%,对该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逃税罪,单处罚金
B.甲构成逃税罪,适用两罚制
C.企业构成逃税罪,单处罚金
D.企业构成逃税罪,适用两罚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逃税罪的量刑。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逃税数额较大的,这是构成逃税罪的条件之一,本案例符合这一条件。对于逃税罪,应当采用两罚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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