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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预习资料64

发表时间:2013/12/2 11:43: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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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六)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1)按期

(2)按次

(3)按年

二、税收程序法

1.作用:

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2.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3.税收征收程序

欠款管理制度: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追征制度: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4.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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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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