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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预习资料57

发表时间:2013/12/2 11:38: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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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税收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了解

(二)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征纳双方的地位是相同的)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利——有新增P19,共14项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2.纳税人义务——有新增P22,共10项

按时缴纳税款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一)产生:

(二)变更原因--5条

(三)消灭原因--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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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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