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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设立方式及程序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6 13:15: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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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方式及程序
1.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2.设立程序
发起方式的设立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发起人缴清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5)公告成立。
募集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验资机构验资。
(5)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为: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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