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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是商业必须的,不是为了避税而故意为之);
例如,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高速和吉林高速。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该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熟悉)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常五加一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A公司欠B公司购货款7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12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0年2月1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自身股权偿还债务。该股权公允价值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240000元。假定企业符合特殊重组的五个条件,同时假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首先: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所得税收入:400000元,成本:240000元,
A公司视同销售所得=400000-240000=160000(元)
其次:债务重组收入--其他收入=700000-400000=300000(元)
因此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60000+300000)=460000(元)。
假定企业符合特殊重组的五个条件,同时假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因为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企业可以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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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