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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预习(1)

发表时间:2013/7/17 8:32: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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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分税制的概念和内容。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国税系统的征税范围还包括: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税和车辆购置税。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掌握)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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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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