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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辅导(5)

发表时间:2010/8/6 13:40: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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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由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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