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认识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人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划分的法律意义:
①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③二者所受限制不同。法律对动产物权一般都没有特别的限制;而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多设有种种限制。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划分意义在于: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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