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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资料20

发表时间:2013/5/3 11:49: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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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九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视同零售业务(了解)

2.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并入销售额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无同类价格要组成计税价格;

(4)以旧换新销售的,以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款为计税依据 (同增值税);

(5)视同销售的,无同类价格要组成计税价格;

(6)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不扣已纳税款。

4.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1)纳税义务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缴消费税;批发企业自己销售,视同批发,缴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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