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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登记的种类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5 13:59: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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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1)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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