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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008年3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变化,比照企业所得税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
(11)三项经费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例题】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
A.各种赞助支出
B.个体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C.财产保险支出
D.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ABE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
【教材例题】某市大华酒家系个体经营户,账证比较健全,2008年12月取得营业额为120000元,购进菜、肉、蛋、面粉、大米等原料费为60000元,缴纳电费、水费、房租、煤气费等15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为6600元。当月支付给4名雇员工资共4800元,业主个人费用扣除20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55600元,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4397.5元。计算该个体业户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15000-6600-4800-2000=31600(元)
(2)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55600+31600=87200(元)
(3)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7200×35%-6750-14397.5=9372.5(元)
p160
【教材例题】假定某运输个体工商户,200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劳动收入100万元;
2.发生劳动成本55万元;
3.发生劳动税费3.3元;
4.发生业务招待费用3万元;
5.3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
6.共有雇员6人,人均月工资1200元;个体户老板每月领取工资3000元;
7.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6.8%;
8.10月30日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5.2万元,次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3.5万元;
9.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
10.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边远地区捐款6万元。
假定该个体工商户2009年自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55-3.3-3-6-8.64-3.6-1.2-5.2+3-6=11.06(万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6×35%-0.675=3.196(万元)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个体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并计算该个体户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分析处理如下:
1.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正确。主要错在:
(1)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额=3×60%=1.8(万元);按收入计算扣除限额=100×5‰=0.5(万元);按规定只能扣除0.5万元。
(2)购买小货车的费用6万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本题中可按4年年限折旧(不考虑残值)计算扣除。
应扣除的折旧费用=6÷4÷12×7=0.875(万元)
(3)雇员工资可按实际数扣除,但雇主工资每月只能扣除2000元,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雇主工资费用扣除额=0.2×12=2.4(万元)
(4)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6.8%=0.68(万元)
(5)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小货车损失应扣除额=5.2-3.5=1.7(万元)
(6)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税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7)对边远山区的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该个体工商户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收入100-劳动成本55-劳动税费3.3-业务招待费0.5-折旧费用0.875-(0.12×6×12)-雇主工资费用扣除额2.4-利息费用0.68-1.7=26.905(万元)
(2)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26.905×30%=8.0715(元),实际捐赠金额6万元小于扣除8075万元,可按实际捐赠额6万元扣除。
(3)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905-6)×35%-0.675+0.6=7.24175(万元)
五、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刘某承包一个商店,商店2009年的会计税前利润20万元,假设会税没有差异,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商店交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商店税后利润20-5=15万元。刘某交个人所得税。刘某交给商店承包费2万元,承包费为税后利润的分配,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刘某的个人承包所得=税后利润15-承包费2=13万元。刘某每月工资3000元,刘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0000+3000×12-2000×12=142000(元)
个人所得税=142000×35%-6750=42,950(元)
小结:
1、 商店交企业所得税,刘某交个人所得税
2、 商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承包费;
刘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能扣除承包费
3、 商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业主工资据实扣除
刘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业主工资不能据实扣除费,每人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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