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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重点知识(1)

发表时间:2011/11/11 11:25: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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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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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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