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简单了解)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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