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为了避免某些项目重复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对旅游业和广告业的营业额作了特别规定。
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政、地税局确定的不征税名单中的收费项目,不征营业税,其余的收费项目都应该征收营业税,且营业额为收费的全额。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旅游企业组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旅游业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5.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题】(2007):某宾馆2006年9月取得下列收入:住宿、餐饮营业收入20万元(包括销售4吨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3万元),游艺厅营业收入14万元,台球室营业收入8万元。该宾馆应纳营业税( )万元。
A.2.10
B.4.20
C.5.30
D.5.40
【答案】B=20×5%+14×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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