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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1) 2011年注税税代第四章辅导

发表时间:2010/8/28 14:33: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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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

历年分值大约3分左右,考试以单选、多选题为主。

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增值税纳税人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纳税人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发票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一、发票种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

6、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捐税凭证。

注意:前者不分销售对象,后者销售对象为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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