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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股东会会议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5 14:05: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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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会议
(1)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召集与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除首次股东会议以外,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分三种情况: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③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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