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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 2011年税收代理实务知识点归纳第十二章

发表时间:2010/12/16 9:56: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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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2-8]中国公民李某是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09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2400元;
(3)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来源国的纳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3000元;
(4)参加国内某市举办的工程设计大赛,获奖一次取得奖金收入为10000元;
(5)2009年4月1日承包一家商店,年底获利润10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上缴发包人80000元,20000元的承包所得分两次领取,分别为12000元,8000元;
(6)李某将上述承包所得中4000元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

李某已对200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办理了申报纳税,其计税过程如下:

(1)雇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的税额为:[(12000-4000)×20%-375]×12=1225×12=14700(元)
(2)派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的税额为:[(2400-2000)×5%)×12=240(元)
(3)从国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8000元,李某依据我国对所得来源地采取特许权使用地作为判定标准认定,该项特许权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因而不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计缴个人所得税。
(4)将奖金收入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600(元)。
(5)承包所得分两次领取,应将其总额扣除捐赠支出后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22000+8000-12×2000-4000)×10%=100(元)。

综合上述各项所得应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李某2009年共缴纳税款为:
14700+240+1600+100=16640(元)

注册税务师通过检查李某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并向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时,对税法的理解、运用有误,现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整、解释如下: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然后,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2000+2400-2000)×20%-375]×12=25260(元)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判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负无限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李某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境外已纳税款,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该国或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李某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抵免限额=18000×(1-20%)×20%=2880(元)
李某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3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因此,李某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足额抵扣的120元(3000-2880),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以该国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3)个人因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参赛获奖属偶然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

(4)承租人、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由此判断,李某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属于后一种情况。
另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20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李某自2009年4月1日起承包经营,至2009年年底实际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应以此作为费用扣除的依据。

(5)个人将其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李某将其承包所得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符合以上规定,捐赠额不超过李某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合(4)、(5)。李某2009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捐赠限额=(22000+8000-9×2000)×30%=3600(元)

李某实际捐赠额为4000元,不得扣除的捐赠额为:
4000-3600=400(元)

承包所得应纳税额=(22000+8000-9×2000-3600)×10%-250=590(元)

综合以上李某在2009年取得的各项所得,李某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5260+2000+590=27850(元)

2009年度李某已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6640元,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850-16640=11210(元)【例题】假定某运输个体工商户,200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劳动收入100万元;
2.发生劳动成本55万元;
3.发生劳动税费3.3元;
4.发生业务招待费用3万元;
5.3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
6.共有雇员6人,人均月工资1200元;个体户老板每月领取工资3000元;
7.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6.8%;
8.10月30日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5.2万元,次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3.5万元;
9.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
10.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边远地区捐款6万元。

假定该个体工商户2009年自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55-3.3-3-6-8.64-3.6-1.2-5.2+3-6=11.06(万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6×35%-0.675=3.196(万元)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个体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并计算该个体户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分析处理如下:

1.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正确。主要错在:
(1)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额=3×60%=1.8(万元);按收入计算扣除限额=100×5‰=0.5(万元);按规定只能扣除0.5万元。
(2)购买小货车的费用6万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本题中可按4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计算扣除。
应扣除的折旧费用=6÷4÷12×7=0.875(万元)
(3)雇员工资可按实际数扣除,但雇主工资每月只能扣除2000元,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雇主工资费用扣除额=0.2×12=2.4(万元)
(4)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6.8%=0.68(万元)
(5)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小货车损失应扣除额=5.2-3.5=1.7(万元)
(6)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税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7)对边远山区的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该个体工商户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55-3.3-0.5-0.875-(0.12×6×12)-2.4-0.68-1.7=26.905(万元)
(2)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26.905×30%=8.0715(万元),实际捐赠金额6万元小于扣除80715元,可按实际捐赠额6万元扣除。
(3)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905-6)×35%-0.675+0.6=7.24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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