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其特征如下:
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原则上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三)执行根据
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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