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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复习指导(24) 2011年注税税法一

发表时间:2010/8/13 10:24: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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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债转股企业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十七、供热企业

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在2009年至 2010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2、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2010年作了调整)

3、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十九、起征点

自2003年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 - 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 - 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日) 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例题】(2006):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销售水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销售的起征点一律定为5000元

B.销售日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销售的起征点可由各省税务局在2000~5000元之间确定

C.销售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0元

D.从事商业批发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E.三峡电站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答案】AB

减免税规定是历年必考的内容,涉及的内容比较多,要关注上述减免税规定的第二、六、八、十五、十八项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或融入计算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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