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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管理人制度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2 16:45: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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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独立性;②专业性;③全程参与性;④职责的明确性

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

(一)管理人的确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本地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②审理国务院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③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②竞争方式;③推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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