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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辅导(9) 2011年注税税代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4 12:09: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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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项目

税前扣除方法

 要点

公益性捐赠

限额比例扣除

 ① 限额比例: 12%
② 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③ 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非公益性捐赠

 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解释1】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解释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执行。

【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40万元,未调整捐赠前的所得额为5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40×12%=4.8(万元), 实际公益性捐赠为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4.8万元,纳税调整额=5-4.8=0.2(万元)。

应纳税额=(50+0.2)×25%=12.55(万元)

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 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相关政策:(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例题】某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5万元。经某注册税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 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银行的利率=(5×2)÷200=5%;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60×5%÷12×10=2.5(万元);超标准=3.5-2.5=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1=26(万元)

第30行“10.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如 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 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16.第35行“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 许税前扣除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 填。

相关政策:(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 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3.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4.第33行“13.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 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第39行“19.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相关政策: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题】某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未考虑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其中已扣除的“三新”开发费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是( )万元。

“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数=40×50%=20(万元)

应纳税额=(100-20)×25%=20(万元)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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