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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重点概述(4)

发表时间:2012/2/20 10:37: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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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务登记

1.了解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程,与第二章的内容结合起来学习,注意一些详细的规定:何时办理税务登记;注意哪些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哪些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了解申办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的资料中没有银行账号。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1.申请办理的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主管机关:国税局。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3.认定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可能出简答题)

二、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办理税种认定登记。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本章可能出现的简答题(编号简3):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问题(结合税务登记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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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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