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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十章

发表时间:2010/12/1 15:23: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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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的裁定书和执行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二)执行组织、执行管辖和执行对象

1.执行组织

执行组织,是指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是人民法院内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它与审判组织分工负责,具有不同的任务,称为审执分立。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代表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由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不同,执行管辖的确定也有下列几种不同的情形:(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3)如果执行的根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则由作出该裁定书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执行对象

执行对象就是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客体。我国民事执行对象是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被申请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被申请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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