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减免税规定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例题】(2007):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是( )。
A.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
B.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
C.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的农膜
D.商场销售的水产品罐头
【答案】C
3、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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