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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十章

发表时间:2010/11/26 13:52: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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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协议成立的代理,称为委托代理。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变更诉讼代理权限,这种变更,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原来的授权范围,都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在下列情况下归于消灭:(1)诉讼终结。(2)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委托代理人辞却或解除委托。辞却或解除委托,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不发生辞却或解除的效力。

【例题4】甲和乙就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丙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甲还是乙都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这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样,丙就成了甲乙争讼案件的()。

A.原告   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本题中,丙是因对甲、乙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丙是对甲和乙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例题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A.可能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

B.是在他人已经开始诉讼后再加入其中

C.须由人民法院提出追加

D.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帮助原告主张权利

E.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人。

第三人的特征在于:(1)第三人对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在他人已经开始诉讼后再加入其中;(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起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加入,或者通过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故选项C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因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才有上诉权,如果法院没有判其承担责任的,不具有上诉权。因此,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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