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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4

发表时间:2014/9/4 10:41: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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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除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辩护权。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6、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7、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8、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9、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0、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1、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例题】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有权( )。(2005年)

A、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

B、保持沉默

C、作最后陈述

D、查阅案卷材料

E、提出抗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的保持沉默权。查阅案件材料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和被告都没有这样的权利。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责。被告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被告人有权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自然人以外,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通常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此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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