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在此原则下,允许例外的情况有: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目前,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决变更。
【例题1】甲地A公司将5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销售运输为由,决定没收5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项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A.5辆汽车的性质
B.A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C.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院主要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原告的行为,本题中即为工商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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