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1)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2)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3)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例题7】甲为一开发商,乙为一苗圃经营商,甲将已出卖的楼房的房顶租与乙进行苗圃种植。因乙在房顶种植花草浇水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对该房顶享有所有权,其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B.甲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房顶出租给乙侵犯了房屋各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
C.本案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D.本案应按照区分所有处理
【答案】BD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甲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该房顶应由该楼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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