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本节大纲要求:
(一)掌握按税法的内容所做的分类: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二)按税法效力所做的分类: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
本节具体内容: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一)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内容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性,一税一法和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包括
流转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
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行为税法――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①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我国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②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主要有受托加工单位、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等
④代征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⑤纳税单位:是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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