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 ,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 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例题】(2009):某加工企业接受某学校委托,制作一批校服,总金额为800万元,据此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记载制作校服的主要材料由学校提供,金额为420万元;辅助材料由加工企业提供,金额150万元;加工费230万元。该加工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元。
A.1150
B.1900
C.2100
D.4000
【答案】B=(150+230)×0.05%=1900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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