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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31)

发表时间:2011/7/14 11:0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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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4.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五、定金(P153)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

预付款

是否有担保作用

×

是否为单独的合同(从合同)

×

是否有罚则

×

是否适用于非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

是否可以分期交付

×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而违约金是在违约时支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没有限额。

【例题·单选题】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在法律上被称为(    )。(2008年)

A.预付款

B.定金

C.订金

D.保证金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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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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