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刑事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大纲要求:掌握)(P247)
1.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构成。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3.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解释】"过失"的本意即没有故意,因此不存在意思联络后的过失。
(3)同时犯(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案例】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案例】甲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乙购买后进行出售,甲、乙之间没有事先的主观联络,不构成共犯。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案例】甲、乙二人相约入室盗窃,甲放风,乙入室实行盗窃行为;乙入室后见女主人貌美如花,顿起邪念,将其奸污;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不构成强奸罪共犯。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4.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大纲要求:熟悉)(P247)
1.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VS同时犯
2.犯罪集团,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解释】(1)"3人以上";(2)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大纲要求:掌握)(P248)
表3-1-6
|
种 类
|
基本含义
|
处罚规则
|
|
主犯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
从犯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胁从犯
|
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
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教唆犯
|
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编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