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民事实体争议和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待证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的条件:(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3)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分类
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称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派生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二手材料。
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作为证据可以证明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按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关系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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