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8-5]王某2009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000元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00元,则王某2009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月工薪收入=30000÷12=2500(元)
(2)月应纳税额=(2500-2000)×10%-25=25(元)
(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扣限额)
=8000×(1-20%)×20%=1280(元)
该纳税人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只能在抵扣限额内抵扣1280元。剩余部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4)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5×12=300(元)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例外:
(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企业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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