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计税依据
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两种方法:
一是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
二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2、保险业务计税依据
(1)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3、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 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5、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可以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证券公司代收的下列费用可以从其计税营业额扣除:监管费、经手费、股东账户开户费、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缴的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7、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例题】(2008):金融企业取得外汇收入,应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缴纳营业税,折算时可选择收到外汇收入的( )。
A.当天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B.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C.当月月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D.当季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E.当季季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答案】AE
【例题】(2009):2008年第三季度某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4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收入5万元;将第一季度购进的有价证券转让,卖出价860万元,该证券买入价780万元;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等收入14万元(其中包括工本费2万元)。2008年第三季度该商业银行应纳营业税( )万元。
A.24.85
B.24.95
C.63.7
D.63.9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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