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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请人证据收集的限制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
(2)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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