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物权法律制度辅导(15) 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11/8 11:02: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为便于了解不同担保物权的特点,可依不同标准对担保物权作如下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于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即是。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的担保物权。一般抵押权和质权即是。

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优先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务优先受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此类担保物权不须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于债权人,债务人仍保有担保物的使用价值,得为使用、收益。抵押权即是。

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以占有担保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此类担保物权须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于债权人,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债务人不得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质权即是。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等。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指以登记为成立的公示要件的担保物权。如不动产抵押。

非登记担保物权,是指无须登记即可成立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质权。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范围固定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浮动担保。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在线观看赵鸿祥老师对《税收相关法律》的精彩讲解

◆为帮助广注册税务师考生复习备考,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为您提供网络形式的远程培训,点此直接报名>>

◆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资料

◆如果您想购买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您可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订购,点此直接订购>>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