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为便于了解不同担保物权的特点,可依不同标准对担保物权作如下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于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即是。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的担保物权。一般抵押权和质权即是。
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优先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务优先受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此类担保物权不须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于债权人,债务人仍保有担保物的使用价值,得为使用、收益。抵押权即是。
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以占有担保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此类担保物权须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于债权人,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债务人不得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质权即是。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等。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指以登记为成立的公示要件的担保物权。如不动产抵押。
非登记担保物权,是指无须登记即可成立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质权。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范围固定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浮动担保。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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