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注意:行政复议的终止和中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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