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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辅导(13) 2011年注税税法一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 11:20: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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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归纳如下:

征收管理项目

内容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总部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06年9月1日起,实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收”的通关模式

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滞纳金。按滞纳关税税额的万分之五按日收取(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进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不加收滞纳金。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纳税争议

发生纳税争议时,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履行纳税义务,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海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仍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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