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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