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从2007年2月8日起,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从2007年5月1日起,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以下计算方法:
1.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近年来考试单独设题越来越普遍,考生关键是要掌握上述特殊收入适用哪个税目征税,要关注上述(一)、(二)、(四)、(五)、(六)、(七)、(十二)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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