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l)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依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例外情况,例如被告被监禁时,由监禁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