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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解释】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称为罪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辩护权
【解释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解释2】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
(5)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6)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8)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9)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0)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1)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解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通常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此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出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丙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仍然要和甲、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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